广西百色市隆林县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黄吉某,为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和违规拨付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款,而向该镇党委书记(后为某局局长)黄某某(另案处理)行贿34万元。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依法对黄吉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吉某,男,1979年6月出生,广西百色市隆林县人,壮族,大专文化,系隆林县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2010年5月,被告人黄吉某通过关某(另案处理)介绍参与了由百色荣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隆林县新州镇妈文新农村建设项目,并签订了农村建设项目垫资开发的工程分包合同,负责妈文新村的桥梁、球场、道路硬化、部分河道防护墙等基础工程项目。被告人黄吉某为了谋求项目完工后非法获取农村集体土地,就与关某一起共同向时任新州镇党委书记的黄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黄吉某获得了该镇与妈文新村相连的民族四社的30亩农用土地的开发权。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得知黄某某的父亲在百色市某医院做手术,就送给黄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0年4月,隆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新州镇含山村妈文屯列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新建道路14585平方米、市场场地硬化7710平方米,新建桥梁一座28.04延米、市政排水沟1590平方米)。被告人承建了该项目,2011年为获取工程款,找到了时任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的黄某某要求违规补办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在黄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得以补办申报手续。2012年5月15日,广西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同意隆林县2010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将原计划新州镇含山村妈文屯的新建沥青油路和桥梁变更为修建防护墙和水泥路。2012年9月某日,被告人黄吉某将13万元人民币送给黄某某。2013年2被告人黄吉某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被列入政府采购计划,11月26日,被告人黄吉某获取该项目工程款1089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吉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