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省泰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和二中原副校长周某谦等四名学校工作人员共同贪污一案,经该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周某谦等四人犯贪污罪,分别判处周某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白某徕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郑某华和周某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谦自2003年9月至案发前担任泰和二中副校长,分管学校后勤及年级工作;被告人白某徕自2008年8月至2014年上半年担任该校总务主任,管理学校后勤工作;被告人郑某华和周某勋自2008年至2015年担任学校食堂管理员,负责食堂买菜工作。
2008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四被告人与泰和二中校长肖某贵(另案处理),通过在食堂购物中虚增购物数量共套取资金216000元,四被告人和肖某贵每人各分得42000元。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谦、白某徕与泰和二中大米仓库管理员王某燕,通过大米供应商吴某虚开大米数量共套取资金32000元,其中周某谦分得11000元,白某徕分得10000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周某谦伙同该校会计康某、出纳卢某锋(均另案处理),将2011年至2013年度已经发放完毕的冬装校服手续费及保险劳务宣传费发放表放到该校设立的账外账中予以报账,套取学校账外账资金共计38060元,其中周某谦分得11208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套取并私分公款,其中被告人周某谦共参与私分公款286060元,个人分得62408元;被告人白某徕共参与私分公款248000元,个人分得52000元;被告人郑某华、周某勋共参与私分公款216000元,每人分得42000元,数额均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清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