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察院承办的攀枝花市土地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攀枝花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副县级领导干部韩宝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受贿、贪污一案,经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后,以被告人韩宝林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31日,米易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韩宝林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米易县检察院指控:2002年2月19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韩宝林利用担任攀枝花市土地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攀枝花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之便,挪用该公司公款1000万元给自己实际控制的攀枝花市宝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房地产等营利活动。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韩宝林利用担任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副县级领导干部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协调、贷款担保等方面为李某某、叶某某、廖某某、邱某谋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李某某、叶某某、廖某某、邱某所送现金共计270万元。
2001年12月韩宝林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委托倪某某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从攀枝花市国土局为其实际控制的攀枝花市宝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地龙箐土地4434平方米,土地价款为371万元。2002年7月6日韩宝林与倪某某签订补充协议,违规核减土地面积307.35平方米,使自己实际控制的攀枝花市宝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少交土地出让金,侵吞国有财产257165元。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韩宝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0万元,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270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2571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宝林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退回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向四川省米易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