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南二护林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公益林被滥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日前,由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辉、李某银玩忽职守案,法院一审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处李某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辉、李某银任“龙南县寨仔采育林场”八宝洞片区专职护林员,其中李某辉承担2923.5亩公益林管护责任、李某银承担2841.5亩公益林管护责任,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巡山、预防、制止涉林犯罪行为等。2013年11月4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辉、李某银不认真履行责任,没有对管护的范围进行巡查,致使国家公益林被滥发,其中,李某辉管护的公益林被滥伐林木蓄积644.5立方米、李某银管护的公益林被滥伐林木蓄积109.46立方米。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