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原桂林市安监局党组成员胡某宏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8日至案发,被告人胡某宏在担任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先后分管三科、二科科长。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宏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平(另案处理)经营的烟花爆竹公司提供帮助和关照。王某平于2013年7月邀请被告人胡某宏和曾某章(另案处理)合作开办桂林市安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由王某平个人出资,被告人胡某宏和曾某章分别占该公司25%的股份,合计人民币15万元。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胡某宏先后二次以“红利”的形式收受王某平给予该公司的分红款8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胡某宏探知案发后,向王某平退还6万元。2015年9月1日,被告人胡某宏将4万元违法所得上缴。
平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宏在庭审时否认其为桂林市安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为由,认定被告人胡某宏当庭翻供,经查被告人胡某宏庭审完后,出具自述材料,承认其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故不予认定被告人胡某宏当庭翻供。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被告人胡某宏向桂林市提起上诉,又否认其为桂林市安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否认收受该公司的股份。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