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泰和二中出纳卢某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卢某某自2003年9月起担任该校出纳直至案发,负责代管学校收取的学杂费等资金、参与学校账外资金稽核。其利用代管学校学杂费、参与帐外资金稽核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52778.8元,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侵吞公款44540元,个人分得144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2778.8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伙同他人共同套取并私分公共财产44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对其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