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处主任15次收受他人贿赂19余万被判刑

2016-06-17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45℃

在金钱的诱惑下,利用手中的权利作为筹码,赢得了“追求”,却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6月14日,经福建省浦城县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南平市公用事业局桥梁管理处原党支部书记、主任陈某松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没收非法所得。

2009年至2013年,陈某松在担任南平市公用事业局桥梁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职务期间,多次利用职便为工程公司谋取利益。2011年春节前,一工程项目经理李某为获得在承揽南平市水东、水南大桥维修加固工程项目招标、合同履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到陈某松办公室,送去2万元;之后工程施工的每个春节,李某都会送去价值2000元超市购物卡以表“心意”。随着在位时间的推移,陈某松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已经不再满足吃些“小甜品”。2013年春节前,某建设公司南平片区负责人宋某、项目经理秦某约见陈某松,陈某松在得知两人来意后,并没有推辞,反而面露喜色,答应为该公司在大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履行等方面提供关照,并收下他人送来10万元“关照费”。

陈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勘探工程有限公司、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9.2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陈某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赃款,并有立功表现,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