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经过招投标承包给他人,竟然利用职务上便利故意刁难索要好处费。经江西武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170000元。
现年46岁的李某建,先后担任江西某旅游公司工程部经理、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明确由其主要负责工程设计、招投标、预决算以及验收等工作。2015年10月份,江西某旅游公司在武宁县开发国际养生度假项目,李某建负责该项目土建工程,王某等人经朋友介绍投标到该项目A、E区域建设工程,并严格按照投标书上的要求施工,李某建利用自己职务总是找工程上的麻烦,并故意拖延工程进度进行刁难,还暗示王某应该拜访下自己。王某等人经过商量后,决定送150000元给李某建。于是,王某一人开车将钱送给李某建,李某建收到好处费后再也不找王某等人工程上麻烦。随后,李某建又如法炮制,从该公司第二批项目分区建设土石方平衡工程中标人张某处索取好处费20000元。案发后,李某建在外地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