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微企领域"蛀虫"被钳 某工商所所长获刑悔当初

2016-06-1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16℃

《七古-莫伸手》有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已成为了反贪腐的警示语,然而有些国家干部却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总想抱着侥幸心理,利用手中的一点点权力谋取私利,广西钟山县工商局某镇工商所原所长李某某在微型企业补助领域起了贪念,结果锒铛入狱悔之已晚。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钟山县根据《广西微型企业审查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等规定,微型企业补助政策从 2012年开始实施,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钟山县某镇工商所所长,且负责该镇工商所 (下辖三个乡镇)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实地核查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廖某、廖某某、毛某、贺某等人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755元 。

钟山县某镇工商所 (下辖三个乡镇)在落实微型企业补助政策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身为该镇工商所所长,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申报微型企业补助的实地核查工作,但在对微型企业补助申请户进行实地核查过程中,李某某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张某某、贺某某等 14户不符合微型企业补助条件的申请户获得了微型企业补助款,致使国家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数额达405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将涉案的赃款53755元退出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微型企业补助项目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鉴于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受贿赃款全部退出,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