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检察院27日发布消息,经该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义乌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王韩深受贿一案,经金华市金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韩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到2009年间,被告人王韩深在担任义乌市建设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及义乌市后宅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等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2.90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王韩深退出赃款人民币46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韩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