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局长林志鹏贪污、受贿一案,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处林志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经查,林志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票据报销等手段骗取公款69312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50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林志鹏在一审期间有立功表现,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前能退出部分贪污赃款,受贿部分系林志鹏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在二审期间其亲属又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