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林县三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国家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款,结果触犯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受到了从重处罚。日前,经西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12年间,广西西林县古障镇实施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该镇泥洞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黎某、李某、村计生专干李某某伙同时任村支书何某、副主任王某(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截留5农户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款共2万元,平分后每人获得赃款4000元。同年,黎某以同样手段将本村2农户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款共8000元占为已有,还伙同何某、王某、李某以同样手段截留本村一农户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款3000元,共同用于到外地旅游。
案发后,黎某、李某、李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犯罪所得赃款。
检察官说法:
黎某、李某、李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优抚、扶贫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国家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已构成了贪污罪。黎某等人作案时间是2012年,如按当时法律,不被判处罚金。但本案起诉至法院时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先后颁布实施,其中,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以“数额较大”及“较重情节”等取代。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将贪污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且对贪污罪的并处罚金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贪污优抚、扶贫等特定款物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贪污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本案黎某、李某、李某某侵吞的是具有优抚、扶贫性质的款项,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应当承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鉴于黎某、李某、李某某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故法院在量刑幅度内对其作上述处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