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包庇罪对罗某某、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陕西省平利县建设安平高速路征地拆迁中,为解决村民搬迁安置问题,经平利县城关镇政府决定在普济寺村陶家堰塘进行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向搬迁户按每户收取2万元地基预交款,用于前期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期间,时任村文书的被告人罗某某共陆续收取地基预交款883000元,罗某某先后将其中的718590元上财务账,私自截留164410元,用于自己家庭开支。2016年4月被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获。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为掩盖自己使用公款的事实,于2016年4月9日联系朋友李某某,两人商议决定由李某某出具虚假借条,谎称该地基预交款中的150000元,借给李用于开矿周转。当日,李某某出具了70000元、80000元两张虚假借条,交给罗某某。后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二人统一口径多次虚假供述借款事实,为了以假乱真,李某某还假戏真做,于2016年4月13日、14日退交了现金150000元并出具了虚假借款的情况说明。2016年5月10日,李某某惧怕事情败露,主动供述了其与罗某某合谋编造虚假借款的事实。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某某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搬迁安置的职务便利,挪用地基预交款16441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伪造借条虚构借款事实,并向检察机关出具虚假情况说明、作虚假供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二人向人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