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通报了三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典型问题。
2015年,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孙明开,因患病,先后5次使用其本人所在单位公车,从我市前往南京某医院看病。孙明开在接受组织函询和组织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上述有关问题,并将用车费用2000元上缴财政,市纪委给予孙明开党内警告处分。
来安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许能龙,在1995年至1996年,他在任来安县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结算、工程验收等方面为承接来安县粮食局有关工程项目的李某谋取利益,并收受李某现金计2万元。许能龙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已将违纪所得上缴组织,其行为发生在1996年之前,市纪委给予许能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3年,来安县政协原主席潘汉年安排陈某某,将应由潘汉年个人负担的住房维修费用8800元,在来安县政协单位经费账中报销。潘汉年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已将违纪所得上缴组织,市纪委给予潘汉年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