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的福建省沙县青州镇原正副镇长被告人朱某宪、李某伟,因涉嫌受贿案经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该县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朱某宪、李某伟原系沙县青州镇正副镇长,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朱某宪利用担任镇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向承包青州镇工程的陈某索要并收受贿赂款计人民币120000元,为陈某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谋取了利益。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伟利用担任青州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陈某、汪某等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95510元。
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宪、李某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要、收受他人贿赂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