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淄博市规划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淄博市总工会原常务副主席、淄博市政协原常委郭乃焕(正县级)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淄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郭乃焕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郭乃焕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淄川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乃焕于1998年至2014年1月期间,利用审批规划许可手续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共计487.35万余元,为房地产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郭乃焕利用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