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事关千秋大计,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水利局局长,应该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本案中,被告人韦斌尤为官不廉,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最终受到法律制裁。2015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斌尤犯受贿罪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韦斌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宣告后,韦斌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韦斌尤系忻城县水利局原局长,2008年至2011年间,韦斌尤利用职务便利,在开展水利项目业务的公务活动中,收受莫某福、莫某琨、卢某忻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韦斌尤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斌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展水利项目业务的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韦斌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忻城县人民法院因此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