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博白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伟强受贿一案,经审理后,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伟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伟强退交至中共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账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伟强涉嫌受贿一案,由福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伟强在担任中共博白县委常委、博白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四千元。
检察机关指控陈伟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伟强在中共玉林市纪委对其“两规”期间,主动交代组织之前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法院均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