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院对原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霍山县财政局原党组成员戚某乔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表明,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及贷款担保均成为戚某乔敛财的“点金石”。
现年47岁的戚某乔于2003年6月先后担任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政府股管理人、总经理、董事长,于2008年12月先后兼任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正科级干部。
戚某乔涉嫌受贿一案系中共霍山县纪委移交,霍山县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4日对其立案侦查,2016年4月27日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戚某乔利用担任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安徽某集团法定代表人桂某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和贷款业务上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1年3月13日后的一天晚上收受桂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包括上述贿赂在内, 自2007年至2015年春节,戚某乔利用职务便利,先后 52次收受17名行贿人所送现金计人民币92.4万元和美金3万元、价值2.7万元的购物卡、价值10.72万元的黄金物件三件和价值2万元的欧米茄2500型手表一只。所收受贿赂的赃款主要用于其个人和家庭开支。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一审法院全部予以采纳。鉴于戚某乔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