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朔县某村副主任兼出纳徐某在任职期间,在协助政府管理环境整治项目社会捐助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5000元社会捐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1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下达资金预算通知,批准同意拨款在阳朔县某村实施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工程。2012年3月,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对阳朔县人民政府的报请审批的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该项目总投资150万,上级财政共补助资金80万。2012年5月,该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单位与山东省某研究设计院签订了该村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于项目资金不足,该镇人民政府召集该村周边景区和农家饭店募集社会捐助款,用于该村污水处理工程及后续维护费用,并委派时任该村的村干部及被告人徐某收取捐助款。之后该村某景区及某饭店分别将8万、5千元捐助款交至该村用于建设污水处理排污工程,该85000元社会捐助款均由徐某协助政府保管。之后,被告人徐某利用其保管该笔社会捐助款的职务便利,擅自陆续将该笔85000元捐助款借给他人使用和用于个人支出,至今均尚未归还,后经群众举报后案发。
阳朔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环境整治项目捐助款的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85000元捐助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