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一综合管理局原局长受贿获刑三年半

2016-08-0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38℃

7月28日,经由安徽省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原局长汤长禄涉嫌受贿一案,该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汤长禄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今年53岁的汤长禄,在199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汤某某先后担任霍邱县水务局副局长、局长,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局长(副处级),六安市环卫处主任,六安市环卫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该案系中共六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5年2月4日移送六安市检察院,次日六安市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六安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汤长禄受贿事实共有25起。1999年至2013年间,汤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建水利项目工程、工程款支付及为其下属在工作中提供关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3万余元,其中现金81万余元、购物卡2万余元。

被告人对其指控的所有受贿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案发前,被告人在无相关的人和事被查处的情况下,于2008-2009年退还或上缴63.8万元,以及其中5起受贿事实共3万元,为汤长禄的下属、同学、工程承包人逢年过节、看望汤父住院以及乔迁的礼金,属于正常人情往来,无具体请托事项,不构成犯罪,实际受贿数额为16.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汤长禄的上缴或退还行为,与受贿行为间隔时间长达数年,虽有部分间隔时间较短,但与之前的受贿行为存在着连续性,且其退缴行为是在霍邱县常务副县长沈旭东、六安市原副市长权俊良等身边熟悉的领导因严重违纪问题被查处后,心生恐惧,迫于压力退缴,不宜认定为及时退缴,且2008年退缴后,还收受了他人的行贿。至于所谓的“人情往来”,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因公务活动相识的人员的大笔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全部认定为受贿。

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并鉴于汤长禄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