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安徽省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原副局长黄斌受贿一案,经由霍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黄斌一审获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据悉,2002至2010年间,黄斌曾先后担任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2010年任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2012年任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副处级)。2015年7月6日,六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黄斌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于8月24日交由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0日在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黄斌利用担任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期间的职务便利,为谢某在裕安区土地整理复垦、丁集客运站建设、裕龙星城开发等多个项目工程承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并于2006年下半年收受谢某所送现金25万元、于2008年2月收受谢某所送现金100万元、于2013年4月接受谢某为其女儿购房支付购房款69万元。此外,黄斌还为安徽亿中土地开发服务公司在项目上提供帮助,于2008年上半年收受该公司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案发后,由其亲友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204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交代的小部分犯罪事实,又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