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共指定管辖,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福州海关关务保障处资产管理科副科长林旭山(正科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林旭山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查,上诉人林旭山作为福州海关财务装备处关产科副科长,在管理福州海关旧办公大楼过程中,明知福州海关旧大楼的出租工作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海关总署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之规定,在该房产没有办理出租审批手续、没有经过资产评估、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听从处长严峻(另案处理)的吩咐积极参与福州海关旧办公大楼招租议标文件的拟订,在议标评分中顺从严峻处长的交待对高景地产的各项指标打最高分,致使该大楼被违法出租,造成国家租金损失达220.3787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另外,上诉人林旭山在担任福州海关财务装备处关产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负责福州海关新办公大楼基建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