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仙游鲤城街道万福村原党支部书记受贿13.3万元获刑

2016-08-07 来源:正义网 热度:2460℃

近日,由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仙游县鲤城街道万福村党支部书记杨洪清受贿一案,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杨洪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三千元。

经查,被告人杨洪清1997年6月至2006年9月担任仙游县鲤城街道万福村村委会主任,自2006年9月起担任万福村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万福村的日常事务等全面工作,同时受鲤城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万福村从事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土方移除、面积丈量、房屋安置、补偿款发放、建房监管、道路建设等公务,在此期间其利用协助鲤城街道办事处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前后八次共收受他人贿赂款4.8万元。

并在2013年间,被告人杨洪清利用仙游县“北二环路”项目建设通过仙游县鲤城街道万福村拆迁安置万福村“蜚山书院”的过程中,由于新建“蜚山书院”无法按期完工,旧“蜚山书院”无法拆除,影响“北二环路”项目建设进度。后在政府征用的土地上临时搭建面积300平方米铁棚“过渡房”用于临时摆放旧“蜚山书院”的菩萨。于是基建小组成员林某明找到杨洪清及同案人杨某山进行商议,将该“过渡房”交由林某明承建并约定将“过渡房”扩建至500平方米,待菩萨迁出后,“过渡房”优先、低价出租给其使用,随后杨洪清表示同意,并收受林某明贿赂款8.5万元。

被告人杨洪清在担任万福村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蔑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便利,前后九次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3.3万元。

目前,杨洪清因受贿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三千元。

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已退赃、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