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犯罪行贿后官复原职,不思悔过,利用权力影响介绍行贿收好处,谎称能为他人办事骗取财物近300万元。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东北石油大学原副院长李胜亮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胜亮表示服判不上诉。
李胜亮系大庆石油学院(2010年4月1日更名为东北石油大学)学生院原副院长(副处级)。2002年10月26日,因收购赃物罪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判缓刑后,学校并未对其作出明确处理决定,而是让其回家等候处理,在此期间不享受原职级待遇。
2004年,经被告人要求,学校将其安排在校办产业管理处工作,但未给其评定职级。
为恢复其原副处级待遇,被告人李胜亮多次拉拢时任东北石油大学原党委书记孙某某(另案处理),向其提出恢复副处级待遇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同意。2009年上半年,学校在调整干部时,被告人被任命为校办产业管理处副处长,从而恢复了副处级待遇。为表示感谢,李胜亮在恢复职级后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李胜亮还分别于2004年、2009年、2010年接受吉林省松原市的张某某、安达市的朋友汪某某、李某某的请托,在明知其亲友孩子高考分数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帮助其成功补录。其间,也得到了时任东北石油大学党委书记孙某某的帮助。
为表示感谢,上述三人通过李胜亮给付孙某某共计12万元的好处费。其中,张某某事成后,还给李胜亮1万元作为帮忙费。
2011年至2014年期间,李胜亮还通过朋友介绍,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石油大学专升本学历、承包东北石油大学驾校经营权以及能帮到安排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国家电网、大庆市交通局、大庆热力公司、大连石化公司工作,骗取秦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等13名被害人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钱财,共计296.8万元。
案发后,李胜亮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胜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工作或办学历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不具备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恢复副处级职级,给予孙某某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向受贿人孙某某引荐行贿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6月30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李胜亮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