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巴州区建设局市政工程处主任、南龛公园管理所所长王中锐被控犯受贿罪,一审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中锐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2月,巴中市纪委对王中锐立案调查,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调查期间,王中锐主动退赔违纪违法所得18万元。2013年8月29日,巴中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王中锐因严重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因涉嫌受贿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3年9月11日,巴中市人社局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1月,彭某某为了能在南龛公园“跑马道”水系治理、黑化工程实施、工程款拨付中得到王中锐的关照,分三次送给其现金18000元。2009年初,赵某为了感谢王中锐在南龛公园索道维修工程承揽、实施、拨款中的关照,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0年9月,安某某为了感谢王中锐帮其承揽了南龛公园游乐园桂花、银杏等景观树销售业务,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09年11月,张某某为了感谢王中锐在南龛公园动物园水系治理工程实施、验收后、拨款中得到的关照,在王中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3年,王中锐任巴州区建设局市政工程处主任、南龛公园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彭某某、温某某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共计149000元人民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王中锐不服提出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