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桂林一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却向他人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拿到“单位门面内部价”指标骗取三名被害人近70万元。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潘某退赔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69.125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生于1984年的被告人潘某是广西桂林临桂人,2012年进入临桂一机关单位做工勤人员。虽然只是聘用制工作人员,但是被告人潘某经常向周边朋友炫耀自己在机关单位工作,在机关单位认识很多大领导,后台关系很硬。2013年初,被告人潘某由于平时挥霍太多,入不敷出,于是其向被害人欧某等三人谎称自己的单位的办公场所要搬迁,在搬迁后,原来的办公场所就要改为经营门面出售。被告人潘某向被害人谎称自己和单位领导关系很铁,能够拿到“单位门面内部价”指标,但是需要被害人先付钱款。由于三名被害人平时与被告人是朋友,同时又知道他在单位工作陷入错误认识先后给了69.125万元“购门面款”给潘某,而这些钱潘某全部用于了个人开支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且潘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