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由该提起公诉永嘉县原文物馆馆长潘浩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县法院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潘浩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的楠溪江古村落存留有较完整的宋式村貌、明清建筑及其文化习俗,被专家誉为民居中的“活化石”。 然而,作为保护楠溪江古建筑群的官员,却让这些古民居“受伤”。作为县文物馆原馆的潘浩,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古建筑修缮过程中的问题,造成古建筑不同程度的损坏。2015年10月29日,永嘉县检察院对永嘉县文物馆原馆长潘某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潘某除了涉嫌玩忽职守罪,还侵吞公共财产14.1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永嘉县委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并将多个历史展馆布置在永嘉县岩头镇芙蓉村,芙蓉村古建筑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更好的保护文物,永嘉县委多次召开会议并要求文物馆在展馆建设中提前介入,尤其是涉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要做好指导工作。
潘浩作为永嘉县文物馆馆长参加了文物保护会议,后永嘉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潘浩及各个展馆负责人、温州市有关专家等人对各个展馆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在此次会议上,潘浩作为文物馆馆长,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各个展馆的设计方案,未发现设计方案中的修缮部分存在的问题,也未要求各个展馆建设单位对修缮部分提请审批或进行修改。
会后,潘浩也没有未及时就专家提出的意见督促业主单位进行整改,导致多处修缮内容的设计方案未及时得到修正。
在施工过程中,潘浩在现场巡查监管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国保单位被破坏情况并予以制止,建筑施工队在按照设计文本进行施工时对芙蓉村古建筑群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而为了整改修复遭破坏的国保单位,县财政额外支付20万元整改方案设计费、65余万元的整改工程费以及40万元管理费,总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潘浩在任期间,2013年12月份和2014年12月份,授意某广告公司虚构文物馆业务项目,虚开发票两次套取国家公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万元、3万元。这些钱,被潘浩用于个人使用及送礼。
此外,永嘉县文物馆工作人员胡某长期在编不在岗,但其工资仍然照常发放,该工资卡放在文物馆被潘浩视为小金库。
2012年至2015年期间,潘浩以转账、取现的方式私自占有胡某卡内的工资,共计9.3万元。潘浩还从卡中领取4万元,用于购买超市卡给职工发放福利。
为防东窗事发,2015年5月,潘浩将该工资卡以及8000元现金退还给胡某。胡某说这是他第一次见到这张工资卡,甚至不知其密码,他没有拿过卡中的一分钱。
文物馆虽然是个冷衙门,潘浩却充分玩转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014年,潘浩作为文物馆馆长参与永嘉县岩头镇某宗祠修缮工作,后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为感谢潘浩并希望今后在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安排中得到更多关照,该工程负责人李某送了8万元现金给潘浩。
2014年,在潘浩的关照下,李某顺利承包了多项永嘉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百村千处”点(项)文物修缮工程,并送出了5万元“通关费”。2015年5月,永嘉县审计局到文化部门审计时,潘浩担心被查处,遂将其中的8万元退还给李某。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