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明知本村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而予以核定上报,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虽然没有谋利,但也应构成贪污罪。近日,河北省灵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村干部索某某、李某某、村民孙某某等人均被判犯贪污罪。
据了解,2011年,被告人索某某担任村支书、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村主任期间,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核实、上报工作时,明知被告人孙某某等6位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伙同以上申报户,冒用他人破旧房子进行拍照并伪造“贫困证明”等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7万余元。
该院审查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以上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案中,索某某、李某某明知孙某某等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伙同申报户,冒用他人破旧房子进行拍照并伪造“贫困证明”等申请材料,造成6人骗取公共财产的事实,属于共同贪污犯罪。至于索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分赃谋利,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遂对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均犯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