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获改判,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审理期限长达两年,系临澧县首例职务犯罪案件抗诉获改判的案件。
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何满武、胡华进、何尚铭、石春香在担任临澧县柏枝乡鳌山村村委、支委委员期间,利用协助柏枝乡人民政府经手、管理本村澧县东岳至常德高速公路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共同贪污作案2起,共套取土地征收补偿款249868元予以私分,各分得62467元。
2014年2月25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依法对何满武等四人涉嫌贪污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19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宣判后,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同年7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因补充侦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了延期审理,2016年6月28日恢复审理。
2016年7月22日,临澧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满武、胡华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何尚铭、石春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四人违法犯罪所得全部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