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霍山县教育局原党组成员、县高级职业中学原校长朱江东等3人受贿一案,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江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程学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郭忠平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收缴。
该案系霍山县纪委移送给我院,2015年4月4日,经检察长决定,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程学灿立案侦查,同年5月27日、6月15日,以受贿罪分别对被告人朱江东、郭忠平立案侦查。2015年8月10日移送我院公诉科,12月2日在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三次延期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0-2014年,被告人朱江东伙同其他两名副校长程学灿,郭忠平利用职务之便,为六安市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接学生就业推荐业务上提供便利和帮助,收受企业回扣13.8万元,后三人平分;2006-2010年,被告人朱江东伙同程学灿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六安市另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合肥市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接学生就业推荐业务上提供便利和帮助,共收受企业回扣13.36万元,后两人平分;被告人朱江东在校园建设采购、设备采购、学生校服征订等项目上为他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22次,收受15家项目负责人的贿赂31.3万元。检察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朱江东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江东是校长,主持全面工作,被告人程学灿负责就业工作,主要与中介机构洽谈,回扣款是程学灿经手,获得的赃款也是三被告人平分,不宜区分主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江东身为校长,在学生就业推荐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对是否收取劳务公司的好处费有着决定权,其主导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朱江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接受纪检部门电话通知协助调查时,主动交代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学灿在被纪检部门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忠平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