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股原股长利用手中权利,帮助公司顺利完成淘汰产能工作,并获得国家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从中捞取好处费。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臣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对黄臣映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黄臣映在担任横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运行股股长期间,在办理广西横县西津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津钢铁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业务过程中,利用其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评估审查、督促落实、组织验收的职务便利,为西津钢铁公司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供帮助。在西津钢铁公司获得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资金后,两次收受西津钢铁公司总经理吕某给予的好处费共22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另查明,被告人黄臣映于2015年6月11日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黄臣映退出赃款共22万元。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臣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