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一女保险员给国家工作人员送回扣获缓刑

2016-08-2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62℃

广西钦州市的一女保险员,为了承揽汽车公司相关车辆保险业务,在他人的安排下,套取公司的业务佣金后, 将钱送给公共汽车公司经理。近日,由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依邓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禁止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险行业工作。

邓某某,女,广西钦北区人。2008年至2015年,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业务员。

2011年,邓某某的部门经理杨某某,通过许诺给予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经理包某、安全科科长包某某高额回扣承揽到该公共汽车公司相关车辆保险业务后,安排邓某某负责跟进、具体办理该项业务及从公司提取业务佣金。邓某某就采用以手下营销员名义申请、虚开发票报销的方法从公司领取业务佣金。领到业务佣金后,邓某某以送银行卡及送现金的方式,送给包某某保险费回扣共计人民币344000元;取出现金交由杨某某送给包某保险费回扣共计人民币530000元。其余的业务佣金杨某某和邓某某进行了平分。邓某某因办理该项业务,被提升为公司团长。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息,在承揽钦州公共汽车公司车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共计人民币87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最终根据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