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桂林市检察院交办的王某行贿一案,由荔浦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王某是广西贺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至2012年,王某为承揽代建贺州市八步区辖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与时任贺州市八步区住房制度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毛某(另案处理)商定,由毛某指定或者介绍八步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给王某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王某按照约定的比例送给毛某好处费。王某先后送给毛某好处费共人民币289.5万元,毛某收受王某的好处费后,为王某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审批、工程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给予王某帮助。
2008年至2012年,王某在代建八步区数个单位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过程中,还给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共2774852元。
王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56698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共计达56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还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