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村集体事务的管理者、群众致富的领头雁,却为一己之利伙同他人利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进行贪污,最终受到法律制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检察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黄永焕有期徒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现年59岁的黄永焕,桂平市社坡镇太安村人,原任桂平市社坡镇太安村党支部书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永焕于2008年3月至2011年6月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本村村委干部黄某、李某、黄某某、林某、陈某(五人均已判刑)。2008年至2009年间,在协助社坡镇政府进行南宁至广州的高速铁路项目(桂平段)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将原属本村集体被征河流、道路全部虚报为旱地,并以被告人黄某被征土地的名义上报,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72741.77元,其中,属本村集体被征河流、道路应的补偿款人民币23065.09元,将河流、道路虚报为旱地多套取补偿款人民币49676.68元。被告人黄永焕伙同他人将套取的赃款后进行瓜分,被告人黄永焕分得赃款12000元,剩余的700多元共同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永焕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伙同他人弄虚作假,共同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