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南路镇原副镇长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本镇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给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23万余元。日前,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此案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继续向被告人周某追缴违法所得款148688.28元。
42岁的周某,原任三台县南路镇副镇长。2014年9月,按照绵阳市的统一部署,三台县各镇乡开始办理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南路镇党委政府分工,被告人周某作为三台县南路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主要负责南路镇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负责养老保险的审核、申报、组织管理等工作。根据相关文件政策要求,南路镇万寺村只有4个组的农民符合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万寺村原村主任杨某(已判刑)为收取好处费让该村4个组以外的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杨某找到被告人周某请其帮忙,并承诺事后给其好处费。杨某通过造假的方式及在周某的帮助下,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285人通过南路镇政府审批签字同意上报到县社保局。尔后,杨某共送给周某人民币23086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