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执纪审查过程中收受被审查对象5000元及2条香烟,江西共青城市纪委原常委胡为庚近日被通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据九江市纪委通报,经查,2015年10月,共青城市纪委在调查某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万某某问题线索过程中,万某某为了不影响提拔希望尽快结束调查,送给时任调查组组长的胡为庚人民币5000元及2条香烟。2016年3月,共青城市委巡察组开展对乡镇巡察期间,收到反映胡为庚收受万某某钱物的举报,共青城市纪委主要领导找胡为庚了解情况,胡将5000元和香烟上交廉政账户和组织。
通报指出,胡为庚同志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过程中收受钱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经九江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为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并责成共青城市纪委从胡为庚违纪案件中吸取教训,认真查找班子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责成时任共青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就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向九江市纪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