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通报8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016-12-05 来源:中纪委网站 热度:1221℃

哈尔滨市“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执纪力度,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其中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阿城区小岭街道新平村五组原组长于长军骗取国家救济款问题。于长军利用职务便利,冒用其已故亲属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低保,骗取低保金6232元,后将低保转为五保,骗取五保金6125元。2016年3月,于长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骗取的低保金、五保金全部上缴。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双城区公正街道贤邻村党支部书记张立文骗取、挪用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张立文向省住建厅提供包括本人在内的40户村民泥草房改造虚假材料,骗取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20万元,后将该笔资金用于村集体支出;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发包村集体土地;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村修路工程款并用白条入账。2016年6月,张立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巴彦县丰乐乡党委原书记刘万利等人截留、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刘万利在担任丰乐乡党委书记期间,与时任乡长刘宏志、乡财政所所长徐凤军擅自截留、挪用扶贫专项资金40万元用于乡政府办公经费等支出。2016年6月,刘万利、刘宏志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凤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道里区康安街工委原书记孙文军等人私分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结余款问题。孙文军在担任道里区榆树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期间,与时任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晓明,副镇长杨宝杰,党委副书记、人大副主席徐军私分相关部门拨付给榆树镇的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结余款、参与征地款等专项经费共计36.8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6年4月,孙文军、刘晓明、杨宝杰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徐军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孙文军等4人刑事责任。

5.呼兰区双井街道何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允彪等人截留、挪用机动地粮食补贴款等问题。王允彪与村会计金祥禄违规截留上级拨付给何家村的机动地粮食补贴款5.7万余元,挪做村集体支出;违规为不符合低保政策的村民申报低保;违规发包村机动地。2016年5月,王允彪、金祥禄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通河县富林乡林胜村村委会原主任孙江违规发包机动地、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孙江在担任富林乡林胜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将该村20亩机动地一次性发包给农户;收取其父1300元机动地承包费未及时上交村委会入账管理;挪用市民政局为林胜村拨付的修路专项资金8.5万余元用于村里其他支出。2016年7月,孙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常堡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吴晓波“慢作为”问题。吴晓波在为某村民办理建房土地审批手续时工作拖拉,历时近四个月未将审批表上报,致使该村民无法开工建房。在此期间,该村民两次到其办公室催办,多次打电话询问,吴晓波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2016年1月,吴晓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尚志市公安局珍珠山乡派出所原所长于忠君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为他人落户收受好处费问题。于忠君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临时雇用人员汤某违规将12名山东省超生儿童落户至尚志市珍珠山乡农户家,收受好处费3.5万元,其本人分得2.5万元。2016年,于忠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突出重点,严肃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成有力震慑,促进了基层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但扶贫领域、农民权益和集体“三资”管理、办理群众事务、基层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确保主体责任夯实落靠,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县乡村,责任压实到基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要坚守底线,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坚决遏制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哈尔滨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