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7-01-11 来源:中纪委网站 热度:2498℃

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

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黄兴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阳奉阴违,搞迷信活动,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巨额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谋取私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安排出访随行人员,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黄兴国身为中央委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其违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天津的政治生态,损害了党的事业和形象,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黄兴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黄兴国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曾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1972.11-1973.11,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2016.09,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2016年9月1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 黄兴国不再代理天津市委书记,免去其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和市长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