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在摸排线索中发现,该市交通局综合办公室主任陈某某有利用职务之便,以为他人安排工作为由非法索要他人财物,涉嫌职务犯罪。经检察长批准展开初查,在固定证据的同时滚动发展,深挖余罪。2月28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侦查,同日对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现初步查明,陈某某在担任市交通局综合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为他人安排工作为由,于2010年至2013年,多次索要他人人民币5.8万元。2013年6月,陈某某利用认识某单位副部长的便利条件,以为他人安排工作为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
本案是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1月29日立查受贿大要案后,又立查的一起受贿大案。按照市委和上级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以查办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惩治腐败的信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