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一人民陪审员黄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本是好心帮助五保户特困户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手续,可在办理后却鬼迷心窍,以两名受害人年纪大、文化低、行动不便为由,将17000余元危房补助款私自截留,用于建造自家的房子,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只可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3月14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原是那坡县龙合乡某村屯的党支部书记,同时也是该县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梁某和李某分别是该村屯的特困户和五保户,按照国家的补助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政策,两人分别可以享受2万元和1.8万元的补助款。黄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本来是好心帮助这两户村民办理的危房改造补助手续,但办好手续后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梁某已77岁、李某文化程度较低,两人的社会活动能力较差,不宜亲自保管存折为由,将该两户的存折截留,之后黄某某领取出该两户的补助款,购买水泥砖、砂石、水泥、瓦片给该两户起房子,共开支了20825元人民币,余下17175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并且用于个人建房。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初查后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还是该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于是在侦查终结后移送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靖西县人民法院经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截留的手段截留他人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