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54.8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1970年出生,为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原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2005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参加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沙洲屯和大湾屯的那吉航运枢纽工程征地补漏工作,并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
在开展那吉航运枢纽淹没区征地复核工作中,黄某为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要求原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黄家某虚列征地面积共计33.23亩。2007年5月,百色市国土资源局与大湾村上芹屯3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3组集体土地41.17亩,征地补偿款共计829671.72元,黄家某虚列的33.23亩旱地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共计548693.76元。随后,黄某将这829671.72元转入其自行以大湾村3组名义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开设的集体帐户,并将虚列旱地33.23亩获得的548693.76元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土地面积的方法,骗取土地征用补偿款548693.76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