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安徽省宣城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泾县商务局局长黄志华渎职犯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黄志华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泾县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2月,黄志华担任泾县商务局局长期间,既未依据政策法规规定,派员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也未在相关公司上报病害猪财政补贴资金过程中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该公司多次虚报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达70.1万元。黄志华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所有的涉案金额都予以认定,被告人黄志华构成滥用职权罪;黄志华此次犯罪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