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长不遵守财务纪律,反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账外资金用于个人炒股。日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05年8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李某担任某地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勘公司)财务科科长。2007年3月,地勘公司与某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勘查项目工程量为2万余米,综合单价为365元/米。同年年底,地勘公司总经理侯某(另案处理)主持召开了有被告人李某参加的会议,决定通过提高地勘公司与勘测公司的工程单价的方式套取部分资金,用以支付地勘公司准备搬迁的搬迁费等,但没有决定由谁管理该资金。会后,侯某等人找到勘测公司的授权代表周某,经协商决定将工程单价提高到429元/米,并口头约定多增加的资金由周某按88%的比例返还给地勘公司,剩余的12%交给周某。后经结算,周某应返还给地勘公司所套取的资金为105万余元。
2008年2月至3月,工程尚在施工期间,被告人李某要求周某给钱给自己,周某先后汇款合计78.18万元至李某的个人账户。李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炒股。2009年初,侯某得知李某向周某要钱的事,要求李某与周某对账。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李自兴向周某还款68万元,尚有10.18万元没有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公司财务科长期间,明知其所任职的公司在周某处有账外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从周某处提款78.18万元,数额巨大,并投入个人股市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前归还了大部分的资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