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中心主任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昨日在县人民法院以阳光司法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富源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100余人旁听了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8月和12月利用其担任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自己从市场上购买三联收据,以开具三联收据的方式,私自收取富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他项权利证书登记费和工本费30600元;收取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和登记费3000元,共计33600元,后将存根联合记账联撕毁,将所收费用占为己有。
同时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分两次分别收受张某送给的人民币4000元、3600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2月间,分四次收受某房地产公司经理李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9月,利用自己保管的空白“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富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违规为富源某畜牧业公司办理了相关证件,该公司法人赵某分别在富源县广场、新客运站、李某办公楼下分三次送给其现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赵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接受郭某的请托帮忙,为李某家批复土地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收受郭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元,让李某家顺利办理了建房许可证。
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富源县纪委接受调查,并通过其家属向侦查机关积极退赃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土地证登记费、工本费3360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贪污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其利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之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96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受贿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主动到纪委交代案件事实,具备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属自首;其同时涉嫌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