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一国土资源所所长滥用职权受贿12万获刑11年

2014-03-21 来源:正义网 热度:3201℃

    男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土地证,收受他人贿赂。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2万元。

张某为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年40岁,2010年1月4日开始担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某下属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2011年4月,埇桥区农委下属集体企业某公司负责人陈某(另案处理)私自与刘某协商将该公司所有的一处位于宿州市汴河中路的房产卖给刘某个人。为办理该处房产土地证过程中,刘某通过该处房产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书记陈某甲找到时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张某帮忙办理。张某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为刘某填写了虚假的居委会证明,将国有土地写成刘某的祖居地。后为顺利通过办证审核,张某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上擅自更改该处房产所占土地面积,并冒用国土资源所执法人员秦某、马某的名义,填写了该处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致使该处房产所占土地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证,给国家造成84.3934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1年4月至8月期间,也就是土地证的办证期间,张某暗示刘某土地证很难办理,刘某经由陈某甲两次向张某行贿12万元。直至2012年5月4日,埇桥区监察局办理陈某低价处理国有资产案件时,张某才将12万元钱退至埇桥区监察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利用其职务之便,逾越职权、弄虚作假,致使刘某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情况下取得土地使用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经济损失;对其辩称所收钱款为单位开支支出没有个人占有意图,经查该辩解无证据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