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原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管委会副主任张湧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湧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追缴的赃款1323万余元及玉石原石三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违法所得的余款126万余元继续向张湧追缴。
2003年至2017年,张湧在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古王盐兴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处处长兼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翡翠玉石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36.9万元、美元51万元。
2011年至2017年,张湧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于2003年被确定为宁夏“一号工程”,截至2016年底,宁东总投资超过了4230亿元。张湧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作的7年时间,是宁东基地开发建设最重要的时期。其间,张湧通过为私企业主承揽宁东基地工程及为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等收受贿赂,受贿数额从1万美元到50万美元不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湧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湧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大部分赃款。法院据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张湧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