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原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春乐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春乐担任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在分管后勤、基建工作以及担任该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和兼任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期间,承包该院新校区1-10号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项目的个体建筑商江勇(另案处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过被告人张春乐的照顾。
被告人张春乐分别四次收受或索取江勇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春乐在自己家里,收受江勇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春乐以其岳母住院治病为由向江勇借钱,后江勇于当日和次日通过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17万元给被告人张春乐;3、2012年春节前,水电职院新校区1-10号学生公寓楼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成,被告人张春乐收受江勇于2012年1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人民币50万元;4、2013年2月8日,被告人张春乐收受江勇通过银行转账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款项,张春乐及妻子大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炒股。
案发后,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春乐家属代其向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退出涉案款30万元人民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春乐的家属代其向法院退出涉案款人民币57万元。以上合计已退出全部涉案款人民币87万元。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春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知罪、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