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下午,阜阳市中级法院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邱先浩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邱先浩利用担任皖能集团总经济师、副总经理、煤制气项目筹备处主任以及皖气公司总经理、国皖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494.5万元。
法院认为,邱先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9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邱先浩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邱先浩的受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对邱先浩所犯受贿罪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定罪量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邱先浩在宣判后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