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完成有关官员推荐家属入职检察长办公室的调查

2019-04-18 来源:澳门廉政公署 热度:1382℃

2016年12月,前检察长何超明因被控多项罪行在终审法院出庭应讯时,曾指检察长办公室有多名官员亲属任职,更表示特区政府前任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及现任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均曾透过电话向其推荐亲属进入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何超明的言论经传媒报道之后,廉政公署收到多个团体的投诉信,因此根据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陈乐其入职检察长办公室的经过

何超明提到陈丽敏打电话向他推荐入职的亲属,经查是指陈丽敏的弟弟陈乐其。陈乐其在入职检察长办公室前,曾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近20年,期间主要负责跟进不动产买卖的手续及律师事务所的字处理工作。1999年9月,陈乐其被律师事务所解雇后,以兼职的形式受聘于一间贸易公司。

1999年11月19日,陈乐其入职检察长筹备办公室,由于特区政府尚未正式成立,所以由当时的总督暨政务司办公室技术及行政辅助部门与其签署个人劳动合同。2000年1月12日,检察长办公室顾问撰写建议书,建议以编制外合同聘请陈乐其担任第三职阶特级助理技术员,薪俸点为380点,有关建议于同日获何超明批准。

对于如何入职检察长办公室,陈乐其表示是在一次家庭聚会中提及自己被律师事务所解雇,有意另觅“政府工”,有亲属提示他可尝试向将近成立的特区政府求职,他于是向当时的检察长筹备办公室提交简历,之后便收到面试通知。陈乐其表示当时由候任检察长何超明亲自面试,主要问及其过往的工作经验。

陈乐其向廉署表示,入职检察长办公室是自己求职的结果,并非是陈丽敏的推荐;陈丽敏也表示从未向何超明推荐过陈乐其,并对何超明庭审时的言论感到奇怪;何超明则改变了庭审时的说法,表示不记得聘请陈乐其的具体经过,包括陈丽敏有否向其推荐过陈乐其,也不记得当时聘请陈乐其的理由。

在庭审中曾经表示收到陈丽敏推荐电话的何超明后来对此不置可否,而当事人又对此予以否认,但是经过对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廉署认为难以完全排除身为候任行政法务司司长的陈丽敏在1999年年底推荐其弟陈乐其入职检察长办公室的可能。

陈乐其表示当时是何超明亲自对他进行了面试,但是何超明则表示没有对他进行过面试,也不记得由谁进行过有关面试。陈乐其表示当时只向检察长筹备办公室送出简历,并无向其他政府部门发送求职信,而且在入职前与何超明并不相识。陈乐其当时仅有九年级学历,档案中的求职简历不足百字,从中无法看出他在学识上或经历上有特别过人之处,却能得到并不相识的候任检察长亲自面试且立即受聘,当中的确存在合理的疑点。

陈海燕入职检察长办公室的经过

何超明提到陈海帆打电话向他推荐入职的亲属,经查是指陈海帆的姐姐陈海燕。陈海燕入职检察长办公室前曾在本澳某社团工作,主要负责文书撰写、活动策划及场地布置等工作,入职时的学历为行政管理专业大专毕业。2008年7月15日,时任检察长办公室主任黎建恩撰写建议书,建议以编制外合同聘请陈海燕担任第二职阶一等技术辅导员,薪俸点为320点,有关建议于7月21日获何超明批准。

对于如何入职检察长办公室,陈海燕表示在2008年年中有意转换工作环境,于是向多个政府部门递交求职信及简历,当中包括检察长办公室,也有在行政暨公职局进行公职登记;在递交求职数据一、两个月后收到检察长办公室的通知,由黎建恩对她进行了面试,当时并未提及与陈海帆的亲属关系。

陈海帆表示,在得知陈海燕想转换工作并已入信检察长办公室等不同部门求职后,在一次与何超明因公务的通话中,曾提及如检察长办公室有意聘请人员,她有一个人选可供考虑。何超明表示,陈海帆曾在电话中提及其姐正在寻找工作,不知检察长办公室有否合适的工作可以安排,他表示陈海帆是在谈论公务时,顺道提及其姐寻找工作的事情。

由于各当事人对事件的表述基本一致,因此廉署认为可以确认,在2008年年中陈海燕曾向检察长办公室等政府部门递交求职信,时任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的陈海帆在一次同当时的检察长何超明的通话中提及此事,之后陈海燕经面试入职检察长办公室。

廉署对推荐入职事件的法律分析

陈乐其及陈海燕分别于1999年及2008年经何超明批准入职检察长办公室,经分析后廉署认为,由于第13/1999号行政法规《检察长办公室组织与运作》第19条规定,检察长可自由任命符合法规所列的工作人员,且当时有关中央招聘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检察长办公室的有关聘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是否曾经推荐亲属入职,虽然陈丽敏否认,但是廉署的调查显示,难以完全排除她曾经推荐陈乐其入职检察长办公室的可能;陈海帆则在调查中承认曾经推荐陈海燕入职检察长办公室。

第24/2010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通则》第5条规定,主要官员应防止利益冲突,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官方地位牟取个人利益;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11条规定,担任领导官职者应坚守其个人行为不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所服务的部门或实体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

根据廉署的分析,1999年时陈丽敏的身份是候任行政法务司司长,2008年时陈海帆的身份是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当时上述法规仍未生效,并无其他法律对候任主要官员或公共部门领导的行为操守订定特别的规范,即便是能够证实二人曾经做出过有关的推荐,也难以适用《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有关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所应遵守义务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廉署认为,虽然检察长办公室的聘用以及陈丽敏、陈海帆涉嫌推荐入职的行为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随着特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对官员的行为操守及公职的招聘方式都作出了更加严谨的规范。鉴于推荐入职的做法不符合市民对公平、公开招聘公职人员的期望,势必对特区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廉署建议特区政府严格督促各级官员遵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履行公职时要防止利益冲突,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官方地位牟取个人利益,避免其个人行为对特区或部门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廉署已将事件的调查报告及完善官员问责制度的建议提交行政长官参阅。